top of page

被騙取帳戶怎麼辦? 三大重點一定要知道!

近年來民眾常會收到莫名的投資簡訊或被不知名人士加Line,這都是常見的詐騙手法。

近年來詐騙集團日益猖獗,會以家庭代工、求職、投資、貸款、交友等原因要求民眾提供金融帳戶、提款卡、密碼等物品,作為收取詐騙所得的人頭帳戶來使用,導致人頭帳戶會被列為警示帳戶、帳戶凍結而無法正常提領使用;或是詐以假交友真詐財、猜猜我是誰、假檢警、假投資、假冒公家機關等詐騙手法來詐取被害人的金錢,匯入層層的人頭帳戶中來進行「洗錢」。

目錄:

一、警示帳戶是什麼意思?
二、人頭帳戶有哪些責任?   

      (一)、刑事責任

      (二)、民事責任       

三、帳戶凍結該如何解除?

一、警示帳戶是什麼意思?

當詐騙集團利用到手的帳戶收取贓款,此時該帳戶就會變成所謂的「人頭帳戶」。 而被害人將款項匯入後驚覺被詐騙,向警察機關提供匯款的金融帳戶時,警察機關就會通報金融機構,金融機構會立即透過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以下簡稱聯徵中心)的警示帳戶網路,通報全國金融機構,讓您的帳戶成為「警示帳戶」。 
 
亦即金融機構會暫停警示帳戶「全部交易功能」,您就無法使用提款卡提領、轉帳或電子支付等功能。 
 
此時金融機關也會告知帳戶持有人關於帳戶已遭列為警示帳戶的事實,接著就會換警察機關找上門來,將帳戶持有人列為幫助詐欺罪、洗錢罪的犯罪嫌疑人偵辦。 

很多時候人頭帳戶在此時仍堅信自己就是被騙走帳戶的被害人,導致錯失第一時間請專業律師處理的先機,在接下來需接受警局、地檢署的偵訊過程中均毫無準備,這對於後續案件的偵察、審理影響會相當大,不可不慎!
 
但是「法院實務見解」經常會出現下面這一段話:
「然近年來詐欺犯罪以人頭帳戶作為遂行詐欺犯罪情形甚為猖獗,迭經媒體報導,而政府機關及各金融機構更經常宣導勿交付個人帳戶資料以免淪為不法犯罪之幫助工具,故依當前社會一般人之智識程度與生活經驗,應可認知倘若個人帳戶資料落入不明人士手中,極易被利用為與財產相關之犯罪工具」

進而以此認定提供自己的金融帳戶存摺、提款卡、密碼等資料給他人,與一般求職、借貸的流程不符,更與日常生活及社會經驗不合,是當事人應「可預見」提供帳戶資料帳戶很可能會淪為詐騙集團作為詐騙、洗錢的工具,當事人對其個人帳戶被作為犯罪工具使用,雖非有意使其發生,但對此項結果之發生,亦不違背其本意,存有容任帳戶作為詐欺、洗錢工具發生之心態。許多為了求職、借貸的當事人都因此成為了幫助詐欺、洗錢的被告,進而遭到法院判刑及被害人的求償。

二、人頭帳戶有哪些責任?

刑事責任:
 
1.詐欺罪:
 
案件若一經起訴,判決成立犯罪的機率相當高,經統計成立犯罪機率曾經高達98%以上。而單純的提供帳戶被利用作為人頭帳戶,未如車手有提款、取款、交付款項等行為的話,依刑法的規定,應會成立幫助詐欺罪,依法可以處以與詐欺犯一樣的刑度,也就是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但法官可以再依刑法第30條減輕其刑。

 
2.洗錢罪:
 
另依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3條第2款之規定,掩飾或隱匿刑法詐欺取財罪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即構成洗錢行為。所以當法院認定行為人成立幫助詐欺罪時,也很可能會認定提供帳戶供犯罪人作為取得犯罪所得之人頭帳戶,或於其後交付犯罪所得款項製造金流斷點,致無法查得犯罪所得流向等,均會產生掩飾或隱匿該犯罪不法所得真正去向之洗錢效果,所以也會成立洗錢罪。法院會依判決行為人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即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幫助犯是第三人的行為直接、間接的幫助主要實施、參與犯罪的行為人,使行為人因為第三人的幫助,而使犯罪更容易進行,或是成為犯罪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需注意上述兩項均屬公訴罪,並無法因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被害人撤告就無罪,至多僅能減輕刑責,或者有爭取緩刑的機會。

 
民事責任:
 
被害人可以向行為人及詐騙集團全部成員提出民事求償,行為人需與詐騙集團共負「連帶賠償責任」。而連帶責任之意思,就是被害人可以跟「任一個」連帶賠償之加害人請求「全部賠償」,很多在還沒抓到真正的詐騙集團時,被害人都是向提供人頭帳戶的幫助詐欺犯求償全部的金額,而且人頭帳戶是肯定會被查獲的,畢竟轉帳匯款的金流是相當明確的客觀證據資料。
 
並且不會是行為人表示自己沒收到錢、未獲取報酬就等於不用賠償,具體而言,是被害人被詐騙多少錢,雖然這些錢可能全部都進到詐騙集團的口袋內,人頭帳戶的行為人分毫未取,但人頭帳戶的行為人還是可能在被法院認定成立刑事上的幫助詐欺、洗錢罪,被科以刑罰後,仍須面對被害人民事上所為「全部」被騙金額的求償。

三、帳戶凍結該如何解除?

 本文以帳戶持有人遭詐騙集團詐取金融帳戶而導致警示帳戶為例
 
在帳戶持有人所面臨的司法程序終結後,如偵查中獲得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或保護處分、雖起訴但獲得無罪判決、遭判有罪但刑罰已執行完畢等情形時。


一步:
攜帶身份證、印章先向各地方檢察署的服務處申請相關判決書類。
 
第二步:
拿到相關判決書類後,再到通報金融機構應將帳戶列為警示帳戶的「警察單位」申請解除
 
第三步:

該警察單位就會發公文給該帳戶的所屬銀行解除警示帳戶的限制,帳戶就能夠回復原來提款卡提領、轉帳、電子支付等功能了。
 
 
所以大家若有遇到他人以各種理由索取金融帳戶存摺、提款卡、密碼等重要的個人資料時,都需要提高警覺,很可能一個「沒想太多」,就讓自己提供詐騙集團的人頭帳戶的行為,成為詐騙集團詐欺、洗錢罪的幫助犯。一般遇到這樣的情況,建議馬上詢問專業人員,因為在這種案件裡,許多人會一時慌亂,進而承認自己「某部分」犯行,一旦如此 ,案件進入地檢署、法院時,司法人員常常會曉以大義,讓當事人認為認罪後科刑較輕,進而俯首認罪,但之後的民事、刑事責任卻是無一倖免。
 
或者行為人認為自己沒做錯事情而獨自應對司法機關的偵察、審理程序,但說詞卻無讓法司法機關所認同,因此也一樣需負擔相當嚴苛的刑事、民事責任,莫名其妙的幫詐騙集團背上黑鍋。

因此
一旦發現帳戶被凍結、被列為警示帳戶時,應立即尋求專業刑事律師協助,在後續司法程序中,每個陳述以及下一步都需要思考周延、謹慎處理,才能夠大大提升洗清罪嫌的機會。

bottom of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