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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車手判多重?不知情可以無罪?

車手通常是指在詐騙集團以假交往、猜猜我是誰、假投資、解除分期付款等各式詐騙手法讓被害人上當後,負責向被害人取款的人,有的則是持被害人的提款卡到提款機進行領款。但實務上很多車手在一開始求職時不知道自己在犯罪,更不清楚犯罪集團的詐欺手法是什麼,只是把領款的行為,視為一種「打工」,來換取少量金錢。

 

也因此經常是經濟條件不佳、未成年或社會新鮮人遭到詐騙集團利用做為車手。那麼,車手會有那些法律責任與迷思呢?本文從以下三點做討論。

一、我不知道有人被騙,也會有罪嗎?

答案是:幾乎都會判有罪。
 
因為在實務上,院檢都會質疑一個具有通常智識能力的人,對於幫忙提款就有錢領,這麼「好康」的事情,難道都不會質疑是在做不法的事情嗎?大部分的車手即使一開始真的不知道,甚至到最後被抓才知道自己是車手,但也都會很老實的說他們在提款的過程中確實曾質疑過,這部分要思考的是怎麼會有一種工作是去領錢、交錢就可以按照取款的金額去抽成,且多為「上手」以如微信等手機通訊軟體聯繫、指示,跟一般工作的模式有相當大的差異。
 
法院會認為一般人在發覺這個差異的時候,就應該要停止這項工作,而不是帶著僥倖的心態,即使對於工作的合法性有些質疑,仍持續作為一個提款的車手,很容易因此被認定為你是詐騙集團的車手,而車手又會涉及哪些刑事責任呢?
 
 
(一)加重詐欺罪
 
刑法第339-4條,例如詐騙集團經常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假冒檢察官、刑警誆稱被害人涉及某某刑事案件,需提供帳戶內所有的金錢讓他們監管,趁機取得被害人的金錢。

 
刑法第339-4條立法理由即是認為近年來詐欺案件頻傳,且趨於集團化、組織化,甚至結合網路、電信、通訊科技,每每造成廣大民眾受騙,此與傳統犯罪型態有別,若僅論以第339條詐欺罪責,實無法充分評價行為人之惡性,因此將下列違法情形認定為加重詐欺:
 
1.行為人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施以詐欺行為,被害人係因出於遵守公務部門公權力之要求,及避免自身違法等守法態度而遭到侵害,則行為人不僅侵害個人財產權,更侵害公眾對公權力之信賴。是以,行為人之惡性及犯罪所生之危害均較普通詐欺為重,爰定為第一款加重事由。

2.多人共同行使詐術手段,易使被害人陷於錯誤,其主觀惡性較單一個人行使詐術為重,有加重處罰之必要,爰仿照本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立法例,將「三人以上共同犯之」列為第二款之加重處罰事由。又本款所謂「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不限於實施共同正犯,尚包含同謀共同正犯。

3.考量現今以電信、網路等傳播方式,同時或長期對社會不特定多數之公眾發送訊息施以詐術,往往造成廣大民眾受騙,此一不特定、多數性詐欺行為類型,其侵害社會程度及影響層面均較普通詐欺行為嚴重,有加重處罰之必要,爰定為第三款之加重處罰事由。
 
◆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39-4條:「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二)洗錢罪
 
車手將提領之詐欺款項上繳其他詐騙集團成員後,因現金流通方便、快速,其他詐騙集團成員於收受車手交付之現金後,可將現金迅速交與他人或匯入他人帳戶,很可能導致檢警難以追查被害人遭詐欺款項之去向,已發生製造詐欺犯罪所得金流斷點,達成隱匿犯罪所得之效果,客觀上已隱匿詐欺取財犯罪所得之去向,因此會構成洗錢防制法第2條的洗錢行為。
 
◆洗錢防制法第2條:「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車手被認定有參與整個詐騙行為的一部分工,除屬於詐騙、洗錢的共犯外,甚至被認為是加入由其他詐騙集團成員所發起、主持、操縱、指揮之3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所組成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詐欺集團犯罪組織,而有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的問題。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二、只要就我拿到的錢賠給被害人就好?

車手多是非集團核心的人所擔任,在被查獲犯罪時,也無法供出上手,甚至連引薦自己成為車手的人都已消失無蹤。這時整個案件就只有車手一人被捕,很有可能需要就被害人被騙的金額,全部賠償。縱使有其他共犯遭查獲,但被害人仍可請求犯罪集團全部成員為連帶賠償,可以選擇對其中一人或數人請求一部或全部的賠償,因此被害人就只能對已經被查出身份的車手來求償全額。因此並不是我車手報酬拿到多少,就只需要賠償多少就好,也就是說車手可能獲得10萬的報酬,但詐騙集團實際騙到500萬的款項,那麼10萬元可認為是車手的犯罪所得,但須賠償的責任則為500萬元。
 
而且賠錢只是對於被害人需負擔的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其他上述刑責均為公訴罪並非賠償完就沒有刑責了,仍須承擔被國家科以刑罰的責任

三、若車手是未成年,又沒薪資收入,就沒有關係?

許多車手都是未成年的學生,因為少不更事,遭到詐騙集團利用,甚至可能會有詐騙集團向未成年車手表示未成年沒什麼刑責,你名下也沒什麼財產,根本被抓到也沒關係等語。

 

但真的只要未成年人就沒事了嗎?

 

此時未成年車手依然有刑事責任,而對被害人需負擔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更是一毛錢都不會少。至於現在只是未成年人,名下沒有財產就沒差嗎?當然也不可能,這個賠償金額是會一直延續每年加計利息疊加上去的,直到完全清償為止。甚至未成年車手的父母即法定代理人還需與未成年車手共同負擔損害賠償責任,一起賠償給被害人。所以並不會有未成年、無收入就沒事的可能,一個人不可能一輩子都沒有任何工作。

車手提領的報酬經常只有數千元至幾萬元不等,但若不小心成為了詐欺車手,不僅需負擔數十萬至數百萬的損害賠償,還因此讓自己涉犯刑事詐欺、加重詐欺、違反組織罪等刑事責任,實在是得不償失。

因此在求職時一定要確認公司經營什麼樣的事業,如果相當不透明,沒有正式設立登記,不具有完善制度,且讓人有疑慮其經營的合法性時,千萬不要「賭賭看」,否則淪為幫助詐欺集團騙取被害人的詐欺車手時,不僅須面臨後續長時間的偵查、審理程序,更可能因此被判刑、求償,並不會是被刑罰處罰完就不用賠償,車手提領的報酬經常只有數千元至幾萬元不等,但若不小心成為了詐欺車手,不僅需負擔數十萬至數百萬的損害賠償,還因此讓自己涉犯刑事詐欺、加重詐欺、違反組織罪等刑事責任,實在是得不償失,也不會是賠給被害人就沒有刑責。

 

 

最後強烈提醒,若不慎成為詐欺車手,務必在第一時間尋求專業的律師協助到偵查機關接受訊問、製作筆錄,讓律師為您爭取獲得清白的機會。或者至少讓這一切民事賠償、刑事責任都能夠降至合理的程度,本所有許多協助少不更事的未成年人或者遭話術誘騙不小心成為詐欺車手的民眾獲得訴訟上較有利結果的案例,若有遇到任何相關詐欺事件,請立即撥打電話加入LINE來諮詢專業律師,把握最重要的時機讓專業律師協助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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